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坤和建筑**公司诉被告重庆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坤和建筑**公司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坤和建筑**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坤和建筑**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294元,由原告重庆坤和建筑**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