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重庆坤和建筑**公司与重庆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坤和建筑**公司诉被告重庆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坤和建筑**公司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坤和建筑**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坤和建筑**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294元,由原告重庆坤和建筑**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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