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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筑公司与重庆市涪陵区青羊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建筑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涪陵区青羊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建筑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建筑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65元,减半收取5083元,由原告重**建筑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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