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廖**、重庆市**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廖**、重庆市**限责任公司、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遂决定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因原告在立案时仅缴纳了减半收取的诉讼费,本院遂按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于2015年4月7日通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收到《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706元,实际收取1676.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