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彭**与重庆巨**限公司,丰都县水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彭**与被告重庆**有限公司、丰都县水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重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自己的住所地不在丰都县内,应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2002年9月23日,丰都县新县城(三合街道)王**中心区防洪工程建设指挥部与重庆巨**有限公司签订《丰都县新县城城西防洪泄水隧道工程》合同,约定由重庆巨**有限公司承建丰都县新县城城西防洪泄水隧道工程。后重庆巨**有限公司将该工程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彭**施工。本院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我国民诉法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本案的合同履行地、被告丰都县水务局的住所地在丰都县辖区,且被告重庆巨**有限公司未举示在本院受理前已由重庆**民法院受理的证据,故丰**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重庆巨**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重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