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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宿祖*):宿祖*与原审王**):王**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武诉被上诉人宿祖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彭水苗**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5)彭**初字第02607号民事判决,王*武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5年5月4日对上诉人王*武及其委托王*文,被上诉人宿祖跃进行询问,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审理查明:2012年4月12日,王**与宿祖*签订了一份建房协议书,该协议载明:u0026ldquo;甲方:宿祖*;乙方:王**。甲方现有地基建房面积(4米u0026times;8米)共三间,基础由甲方负责。经甲乙双方协议,价格为140元每平方米(以板平方为准),含内粉,生活费由乙方自理。甲方只负责倒板生活费。甲方要求乙方以框架结构和水泥砖建造房屋,甲方提供建房所需一切材料,运到工地。乙方负责完整规范完善,整个建房过程(含地坪和拦水)。甲方对乙方工资支付问题,工期中付板平方百分之八十,工程完结付清账。以上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u0026rdquo;王**、宿祖*当日分别在该协议上签字确认。合同签订后至2012年9月期间,由宿祖*提供建筑所需材料,王**组织人员为宿祖*修建了两层的房屋一幢,并另行为其修建了猪圈。猪圈的建房款王**、宿祖*约定为500元。王**、宿祖*一致确认该房屋板平方面积有254㎡,在修建过程中,宿祖*支付了28400元建房款,还欠王**王**7660元(含修猪圈的建房款500元)未付清。王**为宿祖*修建的房屋底楼地面不平,肉眼可见地面整体倾斜坡度明显,房屋顶楼拦水有轻微漏水。房屋顶楼楼梯间的u0026ldquo;冲天u0026rdquo;系宿祖*另行请人修建。

王**在一审中诉称:2012年4月12日,王**与宿**签订建房协议书,协议约定:由王**承建宿**的三间砖混结构房屋,由宿**负责建房材料并运到工地。建房承包价格为每平方米140元(以板平方为准)。支付方式为工期中付款百分之八十,工程完工后付清余款。协议签订后,王**即组织农民工按协议约定动工修建,于2012年9月完工,完工后宿**即入住。经结算:全部建房价为35560元,另修猪圈500元,合计36060元。工期中宿**已支付28400元,尚有8110元未支付。但宿**以各种借口拖延不予支付从而引起纠纷。宿**不按协议约定付清余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王**的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宿**支付王**建房款8110元及利息(从2012年10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被上诉人辩称

宿祖跃在一审中辩称:一、王**诉称的数目不正确,未结清的款项是7660元,欠王**尾款是因房屋未完工,王**未给我修u0026ldquo;冲天u0026rdquo;(指房屋顶楼楼梯间高出天花板部分的墙体及水泥板);二、房屋底楼地面不平,顶楼拦水漏水,我让王**去修改,王**不去;三、王**给我把底楼地面平整好,拦水漏水维修好,扣除我请人修u0026ldquo;冲天u0026rdquo;的3500元,我就和王**把账结清。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双方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宿祖跃应在工期中支付王**板平方面积百分之八十的建房款即28448元(254u0026times;140u0026times;80%u003d28448)。按照合同约定,王**应将房屋u0026ldquo;规范完善u0026rdquo;后,宿祖跃再支付余下20%款项。现王**修建的房屋底楼地面倾斜坡度明显,且房屋顶楼拦水有漏水,按照合同约定,王**应负责修复完善。在王**修复完善之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u0026ldquo;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u0026rdquo;,宿祖跃有权拒绝支付尾款。对修猪圈的500元建房款以及宿祖跃在工期中未付完的板平方的百分之八十部分即48元(28448-28400),合计548元,宿祖跃应当支付本金及逾期利息。对王**要求宿祖跃支付余下的百分之二十尾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王**在庭审中称的房屋底楼地面不平,宿祖跃当时负责监工,是知道且认可的这一理由,宿祖跃当庭予以否认,且王**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对该理由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以及《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宿祖跃支付王**建房款548元及利息(从2012年10月1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二、驳回王**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王**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宿祖跃宿祖跃负担。

本院查明

王**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15)彭**初字第02067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即支付上诉人建房款8110元;涉案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未将被上诉人的房屋地平平整,所建房屋拦水漏水不实,上诉人为被上诉人修建的房屋完全符合建房标准。上诉人在建房完工后与被上诉人产生矛盾后便亲自到现场查勘过,并未有被上诉人陈述的拦水漏水、地面不平整的问题,上诉人在一审法院也未举示充分的证据证明地平不平整、拦水漏水的事实。被上诉人声称该事实是想拒付上诉人修改房屋的款项;二、一审程序违法。一审判决书中提到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u0026ldquo;三义**委员会的证明u0026rdquo;,但该证据未在一审庭审中给上诉人看并进行质证,人民法院采信该份证据属于程序瑕疵;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不当。本案中不存在该条规定的互负债务问题,不适用该法第六十七条;上诉人已经完整的履行了合同义务,应当对上诉人承担支付款项义务和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被上诉人宿祖跃辩称:一审法院到现场看过的,确实存在漏水和地面不平的问题,合同上也是写的规范完整后才结清尾款,我的意见是,上诉人应当把该做好的做好,之后我应当支付的钱支付。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一审查明的相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双方的争议焦点为:一、王**为宿祖跃修建的房屋是否存在地面不平整和拦水漏水的问题;二、宿祖跃是否有权因王**为宿祖跃修建的房屋是否存在地面不平整和拦水漏水的问题拒绝支付尾款;三、一审法院是否存在审理程序瑕疵。现逐一分析评述如下:

(一)关于焦点一。上诉人王**在一审中自认u0026ldquo;地平反正有些不平,但是水平差没宿祖*说的那么高u0026rdquo;(庭审笔录第四页第五行),其在回答一审法院u0026ldquo;王**对宿祖*房屋拦水有轻微漏水,你是否认可?u0026rdquo;的问题时,回答的是u0026ldquo;认可u0026rdquo;(庭审笔录第四页第11-12行)。从上诉人王**在一审开庭时当庭陈述来看,王**对其宿祖*修建的房屋是否存在地面不平整及拦水有轻微漏水的事实是自认的,且王**在一审中未对其修建房屋符合质量标准申请司法鉴定,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王**为宿祖*修建的房屋存在地面不平整和拦水漏水的事实并无不当。

(二)关于焦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条之所称的u0026ldquo;债务u0026rdquo;,是当事人应当履行的u0026ldquo;义务u0026rdquo;的统称,并非单指金钱支付义务。根据王**与宿祖跃的建房协议书中关于u0026ldquo;乙方负责完整规范完善,整个建房过程(含地坪和拦水)。甲方对乙方工资支付问题,工期中付板平方百分之八十,工程完结付清账u0026rdquo;的约定可知,乙方王**应当规范完善建房工程后甲方宿祖跃才结付清帐。且特别注明了完整规范整个建房过程包含地坪和拦水。因此,依照协议约定,王**应当将其承建的宿祖跃的房屋(包括地坪和拦水)规范完善后属于应当先于宿祖跃结清房款的履行的义务。而王**所建房屋存在地面不平整、拦水轻微漏水的事实,构成了王**先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宿祖跃有权拒绝其结清建房尾款的履行要求。但王**按合同约定将地平不平整、拦水漏水的问题解决后,有权依法再向宿祖跃请求结清建房余款。因王**与宿祖跃在一审中未就地平不平整、拦水漏水问题的修复费用达成一致,且双方均未对修复费用申请司法鉴定,一审法院未在本案中一并解决全案争议并无不当。

(三)关于焦点三。一审庭审笔录中明确记载被上诉人宿祖跃举示了u0026ldquo;三义**委员会的证明u0026rdquo;的证据,且王**发表了质证意见。王**主张一审中未出示该证据并组织质证的事实缺乏支撑。王**主张一审审理程序存在瑕疵无相应的事实依据。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王**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均不成立,本院碍难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彭水苗**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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