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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山**限公司与丰都县水利工程管理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山**限公司诉被告丰都县水利工程管理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山**限公司于2014年6月1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山**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山**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90元,减半收取10345元,应由原告四川山**限公司负担,鉴于其它原因,本院决定收取30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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