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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长生镇人民政府与庹文福,重庆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长生镇人民政府诉被上诉人庹**、原审第三人重庆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彭水苗**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4)彭**初字第02377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长生镇人民政府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庹**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庹文福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因庹文福撤回起诉,原审判决应一并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彭**初字第0237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庹文福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993元,由庹**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993元,减半收取4996.5元,由庹**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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