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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雷**,况国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雷**、况国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2014)黔法民初字第01728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陈**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经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向上诉人陈**送达上诉案件缴费通知书,告知其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到本院立案窗口缴纳案件受理费,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陈**拒收该通知书,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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