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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长**限公司与重庆三恒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长**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三恒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受理后,于2014年12月30日由审判员谭**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代理审判员刘**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四川长**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三恒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长**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四川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742元,减半收取67871元,由四川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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