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恩施自**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恩施自**有限责任公司以本案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湖北省恩施自治州,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恩施自治州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为由,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原告重庆市**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自愿放弃本案施工合同中的约定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080元,减半收取3404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