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重庆市**)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柱**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市**)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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