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重庆市**有限公司与石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重庆市**)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柱**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市**)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