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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学堂,周**与冉卫,重庆万**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代学堂、周**与被上诉人冉卫,原审被告重庆万**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石柱土**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6日作出(2013)石法民初字第02213号民事判决。代学堂、周**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代学堂,周**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代学堂,周**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代学堂,周**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217元,减半收取1108.50元,由上诉人代学堂、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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