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王**,刘**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王**、刘**、王**、王**、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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