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建工脚手架**建筑营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20元,减半收取2210元,由原告重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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