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吴**与被告唐**、重庆建工**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360元,本院减半收取518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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