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五矿二十三冶建设**公司与中冶赛**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重**委员会在仲裁申请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冶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重**委员会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重**委员会以(2014)渝仲字第1072号函将申请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公司的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重庆国**有限公司的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中冶赛**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735292.78元。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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