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森**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被告秦*、被告重**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森**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520元,减半收取12260元,由原告重**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