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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远**责任公司与重庆建**限公司,重庆兴龙湖置地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建**限公司、被告重庆兴龙湖置地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责任公司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远**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510元,本院减半收取7255元,由原告重庆**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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