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建**限公司、被告重庆兴龙湖置地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责任公司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远**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510元,本院减半收取7255元,由原告重庆**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