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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龙纸**限公司与四川省**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玖龙纸**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8日作出(2014)津法民初字第04617号民事判决,玖龙纸**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期间,上诉人玖龙纸**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玖龙纸**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玖龙纸**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967元,减半收取2983元,由玖龙纸**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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