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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有限公司与重庆中**有限公司,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重**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耿**、原审被告重庆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巴法民管异初字第00230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市**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重庆市**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原告诉称

重庆市**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耿**选择向合同履行地的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重**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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