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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限公司与深圳市**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重庆**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渡法民管异初字第00036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原告诉称

重庆**限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原审裁定有误,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签订《工程合同书》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向乙方(深圳市**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被上诉人深圳市**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依约定向其住所地的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重庆**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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