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东**限公司与被告重**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东**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东**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重庆东**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303元,减半收取26651.50元,由原告重**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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