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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嫦**有限公司与被李远*、成*、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重庆嫦**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成*、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2)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79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重庆嫦**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调解书的主体资格错误,申请人并未委托代理人对本案进行调解。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调解的总工程量决算错误。三、资金占用损失错误。四、调解书违反《建筑法》相关规定。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答辩称,原调解书合法、自愿,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查阅原审卷宗,在法院庭审中代表申请人重庆嫦**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签订调解协议的系该公司特别授权的重庆**事务所律师王*,此授权来源于该公司,并非该公司的前任法定代表人何**,在该公司撤回特别授权前,公司内部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并不影响其委托权限。故申请人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王*在原审庭审中与被申请人签订调解协议的行为不违反自愿原则。至于申请人提出的总工程量结算错误以及调解书违法等理由,经审查,调解书的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成立。

综上,重庆嫦**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重庆嫦**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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