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金**与秦**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金**因与被申请人秦**、彭*、重庆市**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金**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本案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但判决不依客观事实为基础,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与建筑工程无关;原审法院以欠款纠纷作为基础法律事实进行判决,混淆法律关系导致错判;原审判决工程款由申请人单独承担明显对申请人不公。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金**与秦**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社会经验和对事物的认识、判断能力,能够独立地实施法律行为,并且应能充分估计实施某种行为可能发生的后果及对自己和他人的影响。本案中,金**与秦**就茶园公租房六组团防水劳务工程进行了完工结算,双方签字后金**向秦**出具了欠条,金**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欠条上的款项。金**认为该款应由彭*及重庆市**料有限公司承担,但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二审法院认为彭*及重庆市**料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金朝勇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