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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与十一冶建设**任公司重庆二分公司、十一冶建设**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毕**与被告十一冶建设**任公司、十一冶建设**任公司重庆二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毕**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毕**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毕**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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