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唐**与被告重庆**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唐**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鑫**造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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