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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重庆鑫**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唐**与被告重庆**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唐**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鑫**造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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