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辛**、被告重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辛**、被告重庆**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对被告辛**、被告重庆**有限公司的诉讼。
诉讼费4692元,减半收取2346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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