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玖龙纸**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玖龙纸**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玖龙纸**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玖龙纸**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玖**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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