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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限公司与重庆市**道办事处,黄先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重庆**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黄先强、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巴法民管异初字第00018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限公司对该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重庆**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原告诉称

重庆**限公司上诉称,该公司的住所地为重庆市江北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黄先强系因承建重庆市**道办事处发包给重庆**限公司的李家沱群乐村二期安置房工程(道路及综合管网工程),请求重庆**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李家**事处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等,故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依据不动产纠纷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由于本案合同的工程所在地为重庆市巴南区,故被上诉人选择向工程所在地的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重庆**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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