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诉讼费4276元,减半收取2138元,由原告重**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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