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有限公司、重庆钢铁**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隆**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重庆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倪**与重庆市**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毕**与十一冶建设**任公司重庆二分公司、十一冶建设**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海**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金**与秦**、彭*、重庆市**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XX与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唐**与重庆鑫**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广**限公司与重庆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重庆大**有限公司、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陆**与重庆**黔家禽养殖场、万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术有限公司与重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