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钰亿豪实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深圳市**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13元、公告费300元,共计813元,由深圳市**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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