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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有限公司与重庆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京市**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2014)津法民管异初字第00013号民事裁定,驳回南京市**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南京市**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原告诉称

南京市**有限公司上诉称,该公司只是与江津区龙华镇签订了框架合同,并无实际履行,也没有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合同上的印章真实性存疑,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其住所地的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南京市**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协议》约定,工程名称重庆市江津区龙华巴渝新居建设项目(首期),地点江津区龙华镇;履行合同中产生争议,协商不成按下列(1)提请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项目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该《协议》解决争议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无效。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依法选择向合同履行地的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南京市**有限公司提出未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以及合同上的印章存疑的上诉理由,属本案实体审理的问题,在案件管辖异议程序不予审查,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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