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中太建设**限公司重庆第六分公司、被告中太建设**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未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张**与中太建设**限公司重庆第六分公司,中太建设**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志*与中太建设**限公司,中太建设**限公司重庆第六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汇友**重庆分公司与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重庆市**份有限公司,重庆**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许**,重庆庆**限公司合川分公司,重庆庆**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雕**有限公司与重庆广**有限公司,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有限公司与成都欣**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大**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合**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平**与重庆宏**限公司,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