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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限公司与荣昌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荣昌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2013)荣法民管异初字第00017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原告诉称

重庆**限公司上诉称,该公司没有与荣昌县**有限公司签订《沥青混凝土路面施工承包合同》,该合同上的公章是虚假的,按照《民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其公司住所地的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荣昌县**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沥青混凝土路面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双方若发生纠纷,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荣昌县人民法院申请裁决”。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的规定,且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被上诉人依约定向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重庆**限公司提出没有签订《沥青混凝土路面施工承包合同》,该合同上的公章是虚假的上诉理由,属于案件实体审理的范围,在管辖异议程序不予审查,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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