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重庆兴**限公司与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重庆兴**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2013)巴法民管异初字第00186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兴**限公司对该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重庆兴**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原告诉称

重庆兴**限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吴**起诉称,2010年上诉人重庆兴**限公司将其承包的重庆市巴南区南泉镇艾乐村联建房的劳务工程的基础劳务工程(人工挖孔*)分包给吴**,并收取了10万元保证金。后双方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现上诉人重庆兴**限公司拒绝返还10万元保证金。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重庆市巴南区南泉镇艾乐村联建房基础劳务合同》无效;并判令上诉人重庆兴**限公司返还10万元保证金。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吴**选择向合同履行地的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重庆兴**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