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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限公司与江苏南**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范**、原审被告江苏南**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南法民管异初字第00309号民事裁定,驳回江苏南**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江苏南**限公司对本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原告诉称

江苏南**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范**已就本案曾在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起诉,后撤诉,现在由再次起诉属恶意诉讼,应当驳回。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其住所地的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范**选择向被告之一的江苏南**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的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被上诉人范**虽然曾就建设施工合同提起过诉讼,但后已撤诉,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一事不再理”的情形,故上诉人江苏南**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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