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千达房地**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黄**、朱**与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江**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江津区仙鱼小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万*与重庆市江**程有限公司、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海力**限公司与南京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有限公司与重庆**博爱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江**责任公司与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燕**有限公司与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钟**与重庆元**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蒲**与唐晓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