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市江**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市江**责任公司、被告(反诉原告)罗*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及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申请撤回本诉及反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市江**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罗*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市江**责任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