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米易县攀莲镇水塘村一组与四川省**程公司、米易县攀莲镇人民政府、赵**、李**、王**、高**、何**、张**、李**、石**、张**、张*、李**、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米易县攀莲镇水塘村一组(以下简称水塘村一组)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程公司(以下简称泸**司)、原审被告米易县攀莲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攀莲镇政府)、原审被告赵**、李**、王**、高**、何**、张**、李**、石**、张**、张*、李**、张*(以下统称赵**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人民法院(2012)攀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水塘村一组的负责人赵**及其委托代理人吴**、赵**,被上诉人泸**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原审被告攀莲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邓**,原审被告赵**到庭参加诉讼。二审中,因原审被告张**病故,本案裁定中止审理后查找并通知其继承人参加本案诉讼,其继承人张**、李**、张*、张*明确表明放弃诉讼权利且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李**、李**、高**、石**、何**、王**、张**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人民法院(2012)攀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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