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重庆特多力**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多力公司)因与被上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团)、中**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集团南充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2)南中法民初字第70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特多力公司起诉被告中航**集团退还保证金200万元及承担违约责任,与李**涉嫌合同诈骗刑事案件的侦查范围属于同一事实,且刑事案件立案在先。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案件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特多力公司的起诉,将本案移送南充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诉称

特多力公司上诉称,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单位直接负责人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一审法院应当对经济案件部分依法进行审理。2.本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法律关系与刑事案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诉讼主体和法律关系均不相同,一审法院应当对本案继续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工集团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上诉人中航建工集团南充分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中航**充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诈骗罪一案,四川省**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3)南中法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该判决查明:2012年4月26日,李**与特多力公司刁*应签订“万美国际广场”项目劳务承包合同,骗取刁*应劳务保证金200万元,至今未退还。并认定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已经签订“万美国际广场”项目总承包合同的事实,与他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合作协议,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决:1.被告人李**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责令被告人李**将未退的犯罪所得1220万元全部退赔给各受害人。一审判决后,李**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害人特多力公司在本案中起诉的200万元保证金属于李**刑事诈骗一案已认定的犯罪金额中的一笔,特多力公司应当按照最**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关于“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规定,先通过刑事追缴和退赔弥补损失,不足的部分才能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特多力公司在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追缴和退赔不能的情况下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的规定,应当驳回其起诉。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