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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飞**限公司与重庆国港**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飞**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浙江飞**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飞**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飞**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3830元,减半收取36915元,由原告浙江飞**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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