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上诉人**化工程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1)成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7日受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1日和同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业、薛**,上诉人**化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曾**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民法院(2011)成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