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与重庆市钟**设有限公司、重庆**业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与被告重庆**建设有限公司、被告重**业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建设有限公司、被告重**业学院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对被告重庆市钟**设有限公司、被告重**业学院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1434元,减半收取717元,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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