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中天银都(天津**有限公司、被告中天银都(天津**有限公司云南华侨城项目部、被告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天银都(天津**有限公司、被告中天银都(天津**有限公司云南华侨城项目部、被告黄**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中天银都(天津**有限公司、被告中天银都(天津**有限公司云南华侨城项目部、被告黄**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