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川博**限公司因与被上诉**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初字第1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博**限公司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四川博**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四川博**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645元,减半收取3322.50元,由四川博**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