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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张*与四川省**有限公司、成都市龙泉驿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张*、张*与四川省**有限公司、成都市龙泉驿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诉原告张*、张*及反诉原告四川省**有限公司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张*、张*及反诉原告四川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其本反诉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本诉原告张*、张*撤回对本诉被告四川省**有限公司、成都市龙**经营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四川省**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张*、张*的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张*、张*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四川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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