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晏**、熊**与被告重**有限公司、被告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有限公司、被告黄*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晏**撤回对被告重庆**有限公司、被告黄*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晏**、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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