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高**限公司与唐*、唐**、成都新**有限公司、成都和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四**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成都**有限公司、被告唐*、被告唐**、被告成都和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原告四**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法发(2007)16号《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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