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河北**限公司与被告天威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河北**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限公司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河北**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河北**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